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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23 15:11

2024年辽宁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公共卫生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来促进居民健康、预防疾病和对民众提供健康保护。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

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它的功能包括健康监测和分析,即建设疾病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疾病的发病或流行情况,检测健康危险因素,识别健康问题;对疾病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和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改革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有12类,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十三五”期间,划人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防控,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指出, “十三五”期间,关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如下:(1)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遴选机制;(2)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3)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4)鼓励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5)完善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偿机制(6)大力推进残疾人健康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7)将更多成本合理、效果确切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8)完善现有药品政策,减轻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及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9)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服务:( 10)升级改造卫生应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水平:(11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2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重组。

二、疾病预防体系建设

(一)疾病预防体制的发展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国家免疫规划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能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至此,全国计划免疫疫苗共计14种,预防传染病共计15种。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负责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人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病防治的法规与政策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职业病的防治、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等内容规定如下:

1.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诊断

(1)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职业病病人保障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精神卫生工作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规定如下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组织领导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3.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要加强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登记报告工作,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要对确诊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进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管辖范围内确诊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做好患者服务管理。

(3)各地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和救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提高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4)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

4,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各类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展开对精神卫生障碍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严重精神患者的识别能力。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会诊和转诊制度,按照精神卫生分类和诊疗规范提供专业服务

(3)关注重点人群的心理和行为问题,探索本土化常见精神疾病防治模式。

(4)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人才开展常见精神疾病的干预和治疗。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将心理援助纳入各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定期开展培训。

(2)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依托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

(3)精神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为辖区内的服务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4)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门岗位,建立突发危机预案和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也要对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的岗前培训,监狱、看守所等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心理咨询。

6.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通过引进社会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的方式鼓励精神卫生机构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没有专业机构的地区,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机构提供专业指导。

(2)加强队伍建设。每个基层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的工作,教育部要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培养,卫生计生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开展中医类精神卫生医师精神卫生障碍防治培训。支持心理专业人才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并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7.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居民电子档案、电子病历等全国数据库对接。加强各地各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并加强隐私保护工作。

8.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1)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2)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

(3)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9.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1.建设目标

到2021年底,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人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人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2.具体指标

(1)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2)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且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4)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六)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

关于医疗机构在艾滋病治疗方面的作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艾滋病救助方面的作

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做出的规定如下:1提供医疗服务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确诊告知事项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防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要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阴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4,艾滋病救助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七)艾滋病工作部署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对“十三五”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1.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零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国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2.防治措施

(1)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2)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3)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4)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5)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6)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一)应急指挥与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与预案的规定如下:

1.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组织领导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制定应急预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内容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对于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至第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1.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2.物资储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3.加强医疗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4.加大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三)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告、应用、通报和发布等内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信息能够正确、全面、及时、畅通地传达十分重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立信息管理机制和制度是关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关于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如下:1应急预案启动前

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使其各司其职,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应急预案启动中

(1)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3)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3.应急预案启动后

(1)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本考点有较大的变化,考生要注意重点复习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相关规定等。

 试题示例 

1 2019—单选—51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下列医疗机构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某医疗卫生机构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

B.某口腔医院为患者做牙周炎治疗时,发现其感染艾滋病病毒,遂拒绝继续治疗

C.某综合医院为15岁患者诊断时,发现其感染艾滋病病毒,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未告知其监护人

D.某妇产医院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在医院通知栏中公开了本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三项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故B项错误。(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故C项错误。(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故D项错误。故本题选A。

2 2019—多选—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C.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D.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

E.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

【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病病人的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故A项正确。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故B项正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故C项正确。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故D项错误。第六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故E项正确。故本题选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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