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法制观念宣传的深入人心,人们关注热点法律案件的热情不断上涨。一些法律专业术语也渐渐进入群众的视野,唤醒了大家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比如,2018年发生的“昆山龙哥反杀案”,还有更早的像“于欢案”等。其中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过当的限度以及无限防卫权行使的情形等内容更是成了群众茶余饭后热衷谈论的话题。
群众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反映出了法一定是受制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我国传统刑法很大程度受到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由其历史因素的必然性造成,无可厚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迫切需要更完善的权利保障理论,需要上层建筑能够适应经济基础的这一发展变化。因此,《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运而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0年9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意见指出,对满足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坚决依法认定。展现出严格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观念的决心,表达出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的考察一直是重头戏,而法律知识的考察更加注重对具体案例的把握,也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结合社会讨论度高的热点案例和最新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和类似前文提到的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学习《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法律考点—正当防卫。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主要介绍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的内容: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概念我们可以分析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5个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的侵害;既包括对本人的侵害,也包括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侵害。比如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因坐过站而拉扯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此次《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予以了明确规定,比如说某成年人目睹了一起正在发生的校园霸凌。
(2)时间条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当然法不能强人所难,具体的时间认定要结合防卫人面临的情境具体判断。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4)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排除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对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的学习,正当防卫具有震慑犯罪分子、保障合法权益和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立法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法认定,不断实践和完善,这次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很好地表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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